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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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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2. 2.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6條的規定,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分配一定比率給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具體的獎勵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該訂定規範並向本部報備。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開發了一個新產品並成功投入市場後獲得了相應的收入,該公司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將一部分收入給予參與研發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獎勵,以獎勵他們的貢獻和努力。具體的獎勵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可以根據該公司的內部規則進行制定和調整,同時應向相關政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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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6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前項獎勵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