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執行單位和產學研合作對象在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時,應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收入。 (2)而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的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的50%,其繳交收入之比率將由經濟部的專案核定。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所大學進行了一個與某公司的產學研合作計畫,該計畫的總經費為100萬元,而該公司提供了60萬元,超過了總經費的50%。那麼根據經濟部的核定,該公司需要根據合作協議支付的收入比率進行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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