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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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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2. 2.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執行單位和產學研合作對象在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時,應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收入。 (2)而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的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的50%,其繳交收入之比率將由經濟部的專案核定。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所大學進行了一個與某公司的產學研合作計畫,該計畫的總經費為100萬元,而該公司提供了60萬元,超過了總經費的50%。那麼根據經濟部的核定,該公司需要根據合作協議支付的收入比率進行繳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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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規定:「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產學研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