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總收入的一定比率應該交給本部并撥入行政院指定的基金,或通過預算程序。 2. 如果執行單位是公立、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構,繳交收入的比率應該為百分之二十。 3. 其他執行單位繳交收入的比率則為百分之四十。 4. 如果本部提供的經費在科技計畫總經費中佔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則執行單位的繳交收入比率可以由雙方約定或免繳。 5.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根據辦法所進行的績效評估結果,有權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的比率,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 範例:一個執行單位從運用研發成果中獲得一百萬元的總收入,如果它是一所政府研究機構,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它需要繳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二十萬元交給經濟部或撥入指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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