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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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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2. 2.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3. 3.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4. 4.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
  5. 5.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總收入的一定比率應該交給本部并撥入行政院指定的基金,或通過預算程序。 2. 如果執行單位是公立、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構,繳交收入的比率應該為百分之二十。 3. 其他執行單位繳交收入的比率則為百分之四十。 4. 如果本部提供的經費在科技計畫總經費中佔比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則執行單位的繳交收入比率可以由雙方約定或免繳。 5.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根據辦法所進行的績效評估結果,有權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的比率,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 範例:一個執行單位從運用研發成果中獲得一百萬元的總收入,如果它是一所政府研究機構,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它需要繳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二十萬元交給經濟部或撥入指定的基金。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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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