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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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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條,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以及其他權益。該條規定了研發成果所帶來的收入類別,包括獲得授權金、權利金等不同形式的金錢收入以及股權和其他權益。這些收入反映了研究開發成果的價值及其在商業活動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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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3 條規定:「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