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2

快速跳轉
  1. 1.研發成果公告後達三年以上,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執行單位得發布讓與之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經本部准後,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2. 2.執行單位通過本部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者,於其研發成果總數之一定比率內,得自行辦理前項作業;其一定比率,由本部訂定之。
  3. 3.依前項辦理之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向本部提報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並主動申請前項制度之追蹤評鑑;必要時,本部得隨時要求執行單位進行追蹤評鑑或提出說明。
  4. 4.執行單位就前二項辦理情形,如有不當、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或依前項規定辦理追蹤評鑑未通過者,本部得廢止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通過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研發成果在公告後達到三年以上,執行單位認定該成果沒有運用價值,那麼執行單位可以發布讓與的公告。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人申請受讓該成果,經經濟部的核准後,可以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維護費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將沒有利用價值的研發成果轉讓給有興趣的單位或終止相關的費用支出。 2. 根據這項條文,在研發成果總數的一定比率內,如果執行單位通過經濟部的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那麼執行單位可以自行辦理前述的轉讓作業。這個一定比率是由經濟部訂定的,具體的比率數字可以參考相關的制度詳情。 3. 根據這項條文,進行自行辦理轉讓作業的執行單位需要在經濟部所規定的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報辦理情形和相關資料,並主動申請研發成果維護制度的追蹤評鑑。如果需要的話,經濟部可以隨時要求執行單位進行追蹤評鑑或提出說明。 4.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執行單位在自行辦理轉讓作業的情況下有任何不當行為,違反了本辦法或相關法令,或者在追蹤評鑑中沒有通過評鑑,經濟部可以廢止該執行單位通過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的處分。 以上解釋的依據主要是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的內容。這些資料來自經濟部的官方法規文件,是最新版本的法規。

  • 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研發成果公告後達三年以上,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執行單位得發布讓與之公告;三個月內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