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針對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項: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濟部可以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者在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1. 若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有效運用研發成果,且提出授權協議要求後仍無法達成協議,且申請人以合理的商業條件提出授權協議。 2. 若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的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3. 若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第二項:經濟部在行使上述權利前,應向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送達通知書或申請書,并給予三個月的答辯期限。若逾期未答辯,經濟部可以直接處理。 第三項:經濟部在授權他人實施研發成果時,被授權人應支付合理的對價。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可以實施該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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