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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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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應與執行單位約定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且申請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 二、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2. 2.本部依前項規定行使前項權利前,應將通知書或申請書送達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本部得逕行處理。
  3. 3.本部依第一項規定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時,被授權人應支付合理對價;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得實施該研發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針對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項: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濟部可以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者在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1. 若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有效運用研發成果,且提出授權協議要求後仍無法達成協議,且申請人以合理的商業條件提出授權協議。 2. 若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的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3. 若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第二項:經濟部在行使上述權利前,應向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送達通知書或申請書,并給予三個月的答辯期限。若逾期未答辯,經濟部可以直接處理。 第三項:經濟部在授權他人實施研發成果時,被授權人應支付合理的對價。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可以實施該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全文)

  • 所有權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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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應與執行單位約定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