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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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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者,不得反對執行單位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的研發成果,如果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就不能反對執行單位對這些研發成果的運用。具體說明可以舉例如下: 根據《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如果在產學研合作過程中,某研發成果由產學研三方共同擁有,其中產業合作方持有 40% 的所有權,學術研究單位持有 30% 的所有權,而研究人員持有 30% 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只有學術研究單位擁有的部分在比率上低於 40%,因此學術研究單位無法反對產業合作方對這個研發成果的運用。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單位能夠有效地運用研發成果,提高研發成果的商業化程度,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同時,也鼓勵產學研三方共同參與研發活動,實現知識與資源的共享,加強產學研合作的效果和成果。 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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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者,不得反對執行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