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准。
  2. 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總收入之應繳交本部比率,由本部訂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