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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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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准。
  2. 2.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總收入之應繳交本部比率,由本部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如下:執行單位在未經經濟部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然而,如果符合以下任一項規定,則可以例外: 1. 在經濟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 2. 如果研發成果的商品化能夠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且在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內,沒有國內企業表示願意進行商品化,並且經經濟部核准。 至於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的總收入應繳交給經濟部的比率,則由經濟部自行訂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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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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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