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如下:執行單位在未經經濟部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然而,如果符合以下任一項規定,則可以例外: 1. 在經濟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 2. 如果研發成果的商品化能夠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且在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內,沒有國內企業表示願意進行商品化,並且經經濟部核准。 至於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的總收入應繳交給經濟部的比率,則由經濟部自行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