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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經本部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2.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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