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8條,執行單位可以基於公益目的或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來授權或讓與研究成果給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這些授權或讓與可以是無償的或有償的。當進行無償讓與時,執行單位應該與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該依本辦法的規定來運用研究成果,並且因此而獲得的總收入應該按照第24條的規定交付。根據這個條文,執行單位可以將研究成果讓與其他相關機構或企業,並且在無償讓與的情況下,受讓人在運用研究成果時有責任按照規定繳交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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