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範圍及期間,必要時,得加以限制。根據這項規定,執行單位可以限制研發成果的授權範圍和期限,這是出於對研發成果的保護和管理的考慮。例如,當研發成果具有特定商業價值時,執行單位可能會限制其在某個領域或時間範圍內的授權,以確保研發成果的最大價值。 2. 執行單位進行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根據這項規定,當執行單位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並獲得收入時,其運用和收入應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這可能涉及到收入的分配、使用和報告,以確保研發成果的合理利用和監管。 參考資料: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