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時,應優先考慮供國內研究機構或企業在國內製造或使用。然而,如果不會影響國內整體產業和技術發展,且經經濟部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2. 第二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者是經濟部公告有可能影響國內產業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應報經經濟部核准。然而,如果科技計畫已經在申報時規劃了必要的成果運用方式,且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則不受此限制。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研發成果的讓與或授權情況。 4. 第四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不需要經經濟部核准的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時,應根據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報告其運用情況;在必要時,經濟部可以要求執行單位提供說明。 5. 第五項規定指出,對於不需要通過制度評鑑的執行單位,如果其打算在國內以外的地區製造或使用研發成果,應經經濟部核准。 6. 第六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在國內以外的地區運用研發成果時,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這些規定的解釋來自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經濟部相關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等。其中的範例參考資料則需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相關案例或經濟部相關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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