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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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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應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但不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經本部准者,不在此限。
  2. 2.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經本部核准。但申請科技計畫時已規劃其為達成計畫目標所必須之成果運用方式,並經本部審查計畫通過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規定,於研發成果再為讓與或授權者,亦適用之。
  4. 4.執行單位就無須報經本部核准之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其運用情形應依相關規定向本部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5. 5.執行單位無須依第二十八條通過制度評鑑者,其擬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研發成果,應報經本部核准。
  6. 6.執行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時,應優先考慮供國內研究機構或企業在國內製造或使用。然而,如果不會影響國內整體產業和技術發展,且經經濟部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2. 第二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者是經濟部公告有可能影響國內產業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應報經經濟部核准。然而,如果科技計畫已經在申報時規劃了必要的成果運用方式,且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則不受此限制。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研發成果的讓與或授權情況。 4. 第四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以不需要經經濟部核准的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時,應根據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報告其運用情況;在必要時,經濟部可以要求執行單位提供說明。 5. 第五項規定指出,對於不需要通過制度評鑑的執行單位,如果其打算在國內以外的地區製造或使用研發成果,應經經濟部核准。 6. 第六項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在國內以外的地區運用研發成果時,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這些規定的解釋來自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經濟部相關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等。其中的範例參考資料則需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相關案例或經濟部相關發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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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應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