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但由本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研發成果的歸屬執行單位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的實施權利。然而,若研發成果是由經濟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經濟部提供金額佔科技計畫總經費的50%以下,則需要由雙方進行約定。根據本法第2條第7項,研發成果是指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活動中所獲得之智財權,包括專利權、技術資訊及著作權等。根據本法第15條,科技計畫是指由政府機關、公司、學校或其他相關機構所訂定,並由經濟部批准實施之研究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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