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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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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經濟部和執行單位在簽訂契約時,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約定研發成果的歸屬。具體而言,根據經濟部發布的相關公告,對於由大學等機構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通常將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於研究機構,但也留有一定程度的授權或依法適當分配的彈性。這意味著該部門和執行單位需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研發成果的歸屬權,並根據法規和相關政策處理成果的運用和分配。具體的約定可能根據研究項目、合作經濟實體的性質和合作目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這種承諾對於保護研究機構的合法權益並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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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