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合作(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第七條或本部於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執行產學研合作科技計畫所產生的研發成果,其歸屬應參考雙方提供的經費和專業能力之貢獻,並以契約約定之。這表示在執行產學研合作計畫時,在涉及研發成果的歸屬問題上,應根據雙方提供的經費和專業能力貢獻的情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規定。具體細節應視具體合作計畫及契約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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