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以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時,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的歸屬應根據國際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這表示執行單位與國際合作夥伴在合約中應明確規定研發成果的歸屬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際合作科技計畫在合作夥伴國家的公司參與下成功開發出一項新技術,根據合約約定,該項技術的歸屬權可能會視合約內容而有所不同,可以歸屬給多方研究機構或公司,或者僅歸屬給一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