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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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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2. 2.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事先認定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者,該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形下,應該歸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在研發成果的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以及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下,經濟部事先評估並認定某研發成果應該歸屬國家所有。這意味著,根據這個法規,當研發成果具有重要的國家安全因素或在其他方面對國家有特殊重要性時,該研發成果將歸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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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