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1條,該條款規定執行單位可以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並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成為發起人。這項規定適用於執行單位衍生的新創公司。然而,如果經經濟部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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