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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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