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條的規定,針對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果有違法情事,則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對於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人員,按照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非涉及違法情事,否則免除其在定價後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執行職務責任。 參考資料: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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