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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簽辦、審議或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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