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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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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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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
法令
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
。
簽辦、審議或
核
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
免除
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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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運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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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人員管理制度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35-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3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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