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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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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簽辦、審議或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條的規定,針對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果有違法情事,則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對於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人員,按照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非涉及違法情事,否則免除其在定價後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執行職務責任。 參考資料: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法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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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5 條規定:「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