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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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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2. 2.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之需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3. 3.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執行單位在進行科研項目時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以下事項: 1. 新進研發人員需聲明其既有的智慧財產權。 2. 研發人員在執行計畫期間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 3. 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而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的與業務相關的機密性和重要性資訊,研發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研發單位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時,應明確規定研發人員對於已經存在的智慧財產權的聲明。這可以確保研發單位和研發人員在執行科研項目時的權益及責任。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2款,執行單位可能根據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的需要,與研發人員約定,當其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的研發成果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但是,如果研發人員新的雇主與原執行單位簽訂了研發成果的授權或轉讓契約,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示例: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第2款,執行單位和研發人員可以約定,在研發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研發人員無法利用研發單位的研究成果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然而,如果研發人員新的雇主與原來的研發單位簽訂了研發成果的授權或轉讓契約,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此外,根據該法條第3款,執行單位應制定相關制度和規範,以管理涉及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務,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備查。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第3款,執行單位應該訂定相關制度和規範,以管理與研發成果相關的人員事務,同時需要向主管部門報告以供查核。這樣可以確保研發成果的運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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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4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