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執行單位在進行科研項目時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以下事項: 1. 新進研發人員需聲明其既有的智慧財產權。 2. 研發人員在執行計畫期間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 3. 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而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的與業務相關的機密性和重要性資訊,研發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研發單位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時,應明確規定研發人員對於已經存在的智慧財產權的聲明。這可以確保研發單位和研發人員在執行科研項目時的權益及責任。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2款,執行單位可能根據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的需要,與研發人員約定,當其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的研發成果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但是,如果研發人員新的雇主與原執行單位簽訂了研發成果的授權或轉讓契約,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示例: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第2款,執行單位和研發人員可以約定,在研發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研發人員無法利用研發單位的研究成果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然而,如果研發人員新的雇主與原來的研發單位簽訂了研發成果的授權或轉讓契約,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此外,根據該法條第3款,執行單位應制定相關制度和規範,以管理涉及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務,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備查。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4條第3款,執行單位應該訂定相關制度和規範,以管理與研發成果相關的人員事務,同時需要向主管部門報告以供查核。這樣可以確保研發成果的運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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