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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2. 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3. 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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