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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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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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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繳交後,應依
第二十六條
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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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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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運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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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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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人員管理制度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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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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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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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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