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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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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2. 2.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3. 3.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6條的規定: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的股權,根據第24條的規定繳交後,應按照第26條的規定,將一定比例分配給轉任新創公司的人員作為獎勵。這意味著具備某種特定條件的人員(例如參與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人員)在轉任新創公司時,有權獲得執行單位持有的股權作為獎勵。 2.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執行單位可以與取得股權的人員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他們所獲得的股權。換句話說,執行單位可以和這些人約定一段時間內不得轉讓他們所持有的股份。 3. 在上一點提到的約定期間內,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這意味著距離他們獲得股權的時間起算,他們在一段時間內不得轉讓這些股權,而這段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結果創辦了一家新創公司,並將一部分股權提供給參與該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人員,那麼根據第35-6條的規定,這些人在轉任新創公司時,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股權作為獎勵。舉例來說,某位科學技術人員在轉任新創公司時,得到了該公司10%的股權,而根據第35-6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單位和這位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例如兩年)不得轉讓這10%的股份給其他人。這樣的約定可以使執行單位鼓勵和保護這位科學技術人員在新創公司的穩定和長期參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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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5-6 條規定:「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