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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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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6 條規定,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的國有研發成果,以經濟部為管理機關。然而,在必要的情況下,經濟部可以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擔任管理機關的角色。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的成果歸經濟部管理。這意味著經濟部負責評估、擁有和運用這些成果。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經濟部可以委任或委託其他機構來管理這些成果,以確保有效的管理和運用。具體來說,經濟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選擇合適的機構來承擔管理職責,例如教育部、科技部或其他相關機構。 舉例來說,經濟部執行了一個科技計畫,該計畫目標是研發新的節能技術。在計畫的執行過程中,研究人員成功開發了一種新型的太陽能板,可以有效轉換太陽能成為電力。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這項成果將歸經濟部所有,由經濟部進行管理和運用。如果經濟部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將這項成果的管理權委任給其他相關機構,例如能源部門或研究機構,以確保這項成果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和應用於節能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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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6 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