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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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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得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7條,該條規定了管理機關可以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和運用。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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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7 條規定:「管理機關得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