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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2.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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