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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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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2. 2.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30條的規定,該部或所屬機關可以根據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做出以下決定: 1. 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2. 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3. 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4. 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另外,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而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則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的百分之八。 來源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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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30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