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30條的規定,該部或所屬機關可以根據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做出以下決定: 1. 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2. 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3. 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4. 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另外,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而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則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的百分之八。 來源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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