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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三 章 營運規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營運規範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各種憑證之程序。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簽發憑證、憑證展期及憑證內容修改時,用戶接受憑證之程序。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