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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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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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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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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22 條規定:「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