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