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六章 格式剖繪

§ 34–363

34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35
憑證機構就憑證廢止清冊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廢止清冊及憑證廢止清冊擴充欄位。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