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