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