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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二章 補助標準

§ 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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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推廣貿易計畫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2. 貿易署為有效推廣貿易、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之。
  3. 接受貿易署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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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六條附表中各種類補助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貿易署專案准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3. 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署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措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合政策需要,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