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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九條等有關規定訂定之。
2
本準則所稱檢驗規費,指下列各款: 一、檢驗費。 二、作業規費。 (一) 檢驗標識費。 (二) 各種證書、證明書、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工本費。 (三) 臨場費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費用。 (四) 辦公時間外延長作業費用。 (五) 申請使用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 (六) 執行產品型式認可或試驗室認可之作業費用。
4
下列物資免收檢驗費用: 一、進口軍公糧食 (包括黃豆在內) 持有糧政機關證明者。 二、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三、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四、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者。
5
以外幣為貨款繳檢驗費用者,按海關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 (出口) ,賣出 (進口) 價,換算為新台幣。
6
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計收檢驗費者,按總價款依規定費率計算。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