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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縣(市) 管理機關轉由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水利法及本規則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河川區域線公告後向管理機關繳納應分擔之施工費,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