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