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縣(市) 管理機關轉由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水利法及本規則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縣(市) 管理機關轉由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水利法及本規則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