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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曾文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灌溉、給水、發電及防洪等功能之運用,特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2
本水庫由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南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3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並調配各功能需要,以獲致最大綜合效益。
4
本規則所用名詞其含義如下: 一、年用法 自每年枯水期後水庫水位最低時期蓄水利用,至次年枯水期後,水庫存水用罄為止。 二、蓄水運用週期 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三、蓄水利用運轉 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灌溉、給水與發電三功能之需要。 四、防洪運轉 經由溢洪道放水之運轉。 五、水庫運用規線 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水量之豐枯情形,分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三種。 六、上限 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庫之和處於缺水狀態之水量。 八、嚴重下限 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水量。 九、基準供水量 一年中本水庫各用水標的依下限以上至上限未滿之年平均蓄水量情況,所擬定之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十、颱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八小時仍未解除者。 十一、豪雨情況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地區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雨。 十二、緊急情況 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的各種內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如下: (一) 水庫水位陡升。 (二) 壩身含水量近於完全飽和。 (三) 壩體或基礎產生管湧陷穴或遭淘蝕。 (四) 壩體滲流水夾雜泥砂或其他可疑之懸浮物。 (五) 壩體及其下游出現大量滲流,或排水滲流終止。 (六) 壩體發生或感受強度達四級以上之地震,造成壩址沉陷、龜裂,或壩體不均勻變位、滑動。 (七) 壩體之上、下游坡面滑動。 (八) 水庫邊坡崩坍或因暴雨形成破壞性湧浪,造成壩體的侵蝕破壞。(九) 溢洪道閘門操作機械故障。 (十) 溢洪道或出水工等大壩附屬結構物損壞。 (十一) 壩體或附屬結構物有進一步破壞之可能性。 (十二) 水庫觀測儀器讀數異常。 (十三) 其他。 十三、洪峰 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四、洩洪總流量 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曾文電廠及河道放水道排放之總放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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