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5共 5 條
鯉魚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由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中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並調配各功能需要,以獲致最大綜合效益。
前項所稱年用法,係指自每年洪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次年洪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而言。
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三百公尺,水庫最大可能洪水位標高三百零三‧五○公尺。水庫滿水位時,下游後池堰警戒水位為標高二百十一‧五○公尺。
本水庫之運用,以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觀光功能為運用目標。其運用設施,包括水庫大壩、溢洪道、出水工及未設閘門之後池堰。
回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