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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8.13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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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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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2.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8.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