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第 三 節 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獎懲
- 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
- 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 懲罰分左列各種: 一、申斥,告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或降等。 五、免職。 六、撤職。
- 三次申斥或告誡為一小過,三次小過為一大過。
人員定期考績結果,依一列標準分別獎懲之: 一、列甲乙者如年資相當得遇缺升等。 二、列丙者循資晉級。 三、列丁者留級察看,連續兩次列丁者降級,連續三次列丁者降等或免職。
人員記一大功或一大過,得提前或遲延晉級三個月,記兩大功或兩大過,提前或遲延晉級六個月,記三大功提前升等,三大過免職。
應予提前晉級人員而無級可晉者,得照左列規定提前核給年功加俸或遇缺升等: 一、記一大功者提前六個月。 二、記二大功者提前一年。
記功或記過尚未執行者,得抵銷之。
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經查明確有不當,得重予核定,但如係有意刁纏者,酌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