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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鹽務人事規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
  2. 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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