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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2.06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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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對象,以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准經營之當地電業或縣(市)政府核准之電力合作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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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電力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合理售電成本(包括合理直接成本與費用、資金成本及分攤共同費用)–比照臺灣本島相關用電類別平均費率分別計得之售電總收入。
  2.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直接成本與費用: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發生之發電燃料、購入電力、運維費、折舊、稅捐及營業外支出,扣去電費收入以外各項收入之淨額等項之成本與費用。 二、資金成本:指電業或電力合作社從事離島供電所需固定資產投入與營運所需資金之成本。 三、分攤共同費用:指離島供電所應攤計之共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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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當年度離島售電虧損估算表,送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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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並辦理撥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2.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