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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3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供氣業務部門: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 三、裝置業務部門: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業務之部門。 四、其他業務部門:事業經營第一款以外之業務部門。 五、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 六、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無供氣區域限制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業用戶。 七、受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者。 八、非管制業務: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非屬管制業務者。 九、個體會計原則:為公用事業監理必要,規範事業與其他個體從事交易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 十、分離會計原則:將事業之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分離至天然氣業務與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方法。 十一、關係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關係人揭露」對於關係人之定義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二、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以下稱手冊﹚: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三、資金成本:事業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四、動因:造成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發生之原因。 十五、池庫:彙集由各種服務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機制。 十六、內部交易: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資產移轉或其他相關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十七、轉撥價格: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價格。 十八、現行市場價格:藉由交易、拍賣鑑定而取得之一般可接受市場價值。
4
  1. 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2.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準則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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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