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六章 附則
§ 39–40共 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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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9–40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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