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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98

12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15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講及核轉。 六、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6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18
本會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核定之。
19
本會職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