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本院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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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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