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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2–243

22
本局研擬郵政重要法案、處理重要事務,得由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
23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期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
24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第一層主管、副主管、各處、室、會主管及各附屬機構主管,其列席人員由局長指定之。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