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所長核定後施行。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5–27共 3 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本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所長核閱後,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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