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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八章 公文處理

§ 32–387

32
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33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調閱。
34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
36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為保管。
38
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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