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保護交通事業機關財產,並加強其登記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財產之登記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機關平準表(資產負債表)內之固定資產,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妥予管理。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
回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4共 4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