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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四章 退廠退庫

§ 9–113

9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
10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准後,始得就地處理。
11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登記以備應用。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