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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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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2 月 10 日
鐵路運送規則 第四章 附則
§ 73–74
共 2 條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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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旅客運送契約不得違反依法公告之相關
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第 74 條
開啟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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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31–72
回 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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