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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二章 重大鐵道事故通報

§ 31

3
  1.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或有疑似發生時,營運機關(構)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2. 除前項情形外,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一、違反閉塞運轉。 二、違反號誌運轉。 三、冒進號誌。 四、設備損害事故。 五、車輛故障。 六、車載人員死亡。 七、人員死亡或傷害人數三人以上。 八、列車或車輛分離。 九、列車或車輛溜逸。 十、號誌處理錯誤。 十一、電力設備故障。 十二、運轉保安裝置故障。 十三、駕駛失能。 十四、外物入侵。
  3. 營運機(關)構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填具重大鐵道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並與運安會值日官確認通報事項。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